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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企业入驻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展示直销中心云南特色农产品馆展销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3-10 15:50:16 【作 者: 【主 题 词:
【责任编辑:桂嘉鸿 【稿件来源:云南省农业信息中心 【审核发布:冯稚进

各州(市)农业局:
  为宣传展示我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成果,扩大云南特色农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将在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简称“西郊国际”)的展示直销中心设立云南特色农产品馆,组织企业入驻常年展示和直销云南特色农产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展馆情况
  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地处上海西郊虹桥枢纽站区域,占地1658亩,总投资约20亿元,总建筑面积45万多平方米,建有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农产品展示直销中心、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三个功能区,是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之一,目前已建成竣工,拟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同步开业。其中的展示直销中心占地60亩,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共4层,地下层为车库、物流区域,一二层为展示直销区域,共设69个展馆(其中国际馆15个),三层为综合功能区域。我省已在展示直销中心租赁762平方米(实际可使用面积457平方米)的场地建设云南特色农产品馆,租赁期10年。
二、展馆管理
  省农业厅委托一家在上海注册的经营管理公司对云南馆进行日常的展馆维护及收银和票据等统一管理,展馆内的现金交易实行统一收银结算。入驻企业可自主经营,也可以委托经营管理公司经营。
三、参展方式
  全省各州市根据本地特色产业、产品优势,积极组织本地企业参展,及时将参展企业审核后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按展厅入驻容量,确定申报企业入驻时间和批次,统筹安排入驻,并根据经营情况实行淘汰制。经省农业厅筛选未能入驻企业将在下一批企业轮换时优先考虑。
四、入驻企业条件
   (一)入驻企业应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二)企业产品通过国家“三品”认证,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云南名牌农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及原产地保护登记、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
   (三)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有较好市场前景、市场开拓意识较强的国家扶贫龙头企业;
   (四)上海对口帮扶地区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专业合作组织等。
五、参展费用
   (一)场馆租赁及公共装修费用。展馆租赁费每年每平方米900元共686万元。由省财政厅和上海市对口支援与合作交流办先期垫资支付。同时,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场馆公共设计装修。为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着力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扩大云南特色农产品市场,前三年将免收企业场地租金,三年后再向入驻企业收取场地租金。
   (二)其它费用。物业管理费(含空调费)每展位(展区)5000元/半年,由入驻企业承担;质量保证金每户10000元,入驻企业退展时若无产品质量投诉索赔原额退还;展馆水、电费按月计实收取,由参展企业按比例分摊。
六、相关要求
  在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直销展示中心设立云南特色农产品馆是省委省政府重视“三农”,切实解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大举措,秦省长多次批示:要求务必举全力抓好场馆建设及管理;孔垂柱副省长专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措施,3月6日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农业厅切实负责,确定专人负责协调推进,确保按时开展。各州市农业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组织企业入驻云南特色农产品馆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实。
   (一)各州市农业局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职能科室具体落实,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提出详细实施方案。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认真做好宣传动员、组织企业入驻及服务工作。
   (二)各州市组织参展企业不少于5家。在组织企业时要选好产品、选准企业,把本地有代表性、特色鲜明、实力强、影响大、品牌硬的企业组织入驻云南特色农产品馆。同时,务必做好与企业的协调衔接工作,确保企业的按时按要求入驻参展。因工作不到位导致不能完成招租招展工作,将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口帮扶地区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迪庆州农业局要主动与当地扶贫部门联系,组织对口帮扶企业参展,充分展示对口帮扶的成果。
   (三)各州市务必于3月31日前将筛选推荐的入驻企业,按参展报名表(见附件)要求认真填写,用A4纸打印,经主要领导签字认可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农业厅。
联系方式: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刘刚  陶誉仁
     省农业厅产业化办公室 陈冬冬
联系电话:0871-5749535、5749538 5749156
刘 刚:13888657619 
陶誉仁:13987696269
陈冬冬:13888078627
电子邮件:scyjjxxc@ynagri.gov.cn 
附件:
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展示直销中心云南特色农产品参展企业报名表.doc


             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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